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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10091 篇文书

  • 原告杨**被告永年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永年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杨**与被告李*、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临城县人民法院

  • 韩国义与巨鹿县**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巨鹿县人民法院

  • 潘**与李**、潘**、潘*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

    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原告所诉借款合同系原告与潘**生前所发生的借贷关系,潘**生前居住于黑龙江省八五一○农场,合同履行地为黑龙江省八五一○农场;且被告潘**现居住于黑龙江省八五一○农场东**委会住宅区,原告有管辖选择权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,并无不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牡丹江农垦法院

  • 胡**与许*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首先,关于再审新证据。胡*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交永康市*有限公司两份笔录的原件或复印件,也未能说明该笔录的具体内容,许*否认其曾在永康市*有限公司作过笔录,故本院无法对该笔录进行审查。因胡*在原审中并未依法申请胡*、应*出庭作证,也未申请法院调取该两人在其他案件中的证言,而25万元汇款凭证系许*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供参考之用,故该两人的证言及25万元汇款凭证均不符合再审阶段新证据的形式要件,本院不予采纳。其次,关于案涉债务是否为赌债。双方对案涉借条的

    法院: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
  • 胡**与许*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(1)

    本院认为:首先,关于再审新证据。胡*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交永康市*有限公司两份笔录的原件或复印件,也未能说明该笔录的具体内容,许*否认其曾在永康市*有限公司作过笔录,故本院无法对该笔录进行审查。因胡*在原审中并未依法申请胡*、应*出庭作证,也未申请法院调取该两人在其他案件中的证言,而25万元汇款凭证系许*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供参考之用,故该两人的证言及25万元汇款凭证均不符合再审阶段新证据的形式要件,本院不予采纳。其次,关于案涉债务是否为赌债。双方对案涉借条的

    法院: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王*与被告**限公司、刘*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与被告**限公司、刘*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撤回诉讼申请。

    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姚**与被告邯郸同泰公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刘*启诉被告石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
  • 张**与郑*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

案件类型

案由类型

文书类型